2025年12月20日,中德法学研究所第23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在p站视频
鼓楼校区西南楼135会议室举行。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Holger Hanisch、中方指导教师徐凌波副教授、蔡琳副教授、助理教授金健老师以及中德法学研究所的2024级研究生共同参与了本次研讨课,研讨课全程用德语进行。
本次研讨课由Holger Hanisch主持。

Holger Hanisch主持

徐凌波副教授

蔡琳副教授

助理教授金健老师
第一位报告人是吕应涛同学,她报告的题目是《中国宪法体系中的社会基本权利》,分为理论框架、具体权利分析与总结三部分。她主要谈到社会权利与自由权利不同,要求国家承担积极保护与给付义务。具体涵盖四项核心权利:劳动权随经济改革拓展内涵,区分宪法与劳动法适用范围;休息权面临“996”工作制争议,需平衡劳动者保护与企业自由;社会保障权已从福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受教育权因齐玉苓案引发宪法可诉性争议,现通过间接适用发挥作用。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国家积极履行保护与给付义务,处于动态发展中。

评议人戴煜雯同学认为,该报告聚焦于中国宪法中社会基本权利体系的构建与实现。以2004年“人权入宪”为关键节点,研究系统梳理了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与受教育权等核心权利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挑战,并深入回应了“996工作制”等社会关切。当前,在数字经济与平台就业的新背景下,算法管理对劳动者权益的潜在影响、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覆盖、以及数字鸿沟对教育公平的挑战等议题,正促使我们重新思考传统权利保障模式的适应性。推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运用、完善多层次权利救济机制,并以前瞻性视角应对技术变革带来的新型社会风险,已成为深化社会权实践、推动宪法权利实质化的重要路径。

第二位报告人是徐湘宜同学,她的报告题目是《德国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保护目的》。徐湘怡指出,两国法律虽在规范层面均确立了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与竞争秩序的三重目标,但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深刻差异:德国法通过动态的利益权衡方法,在具体个案中对多重保护目标进行综合考量;而中国司法实践仍在一定程度上受侵权法思维路径依赖的影响,倾向于从经营者利益受损角度直接推定行为不正当性。

评议人吴璐瑶同学认为,该报告在比较法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价值,其清晰的结构设计与历史、文本、实践相结合的三维分析方法,不仅系统揭示了两国法律在规范层面的异同,更深入剖析了中国司法实践中因路径依赖形成的“侵权法思维”现象。评议人特别指出,报告对中国2017年修法的理论意义把握准确,敏锐地捕捉到立法从经验主义向功能主义的范式转型。
第三位报告人童静怡同学以《平台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为题,系统探讨了平台经济背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面临的挑战与制度回应。报告指出,传统的市场界定方法(如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和SSNIP测试)以价格竞争为核心分析维度,而平台经济的多边性、非对称定价、网络效应及数据等非价格竞争参数的凸显,使传统方法面临结构性局限。通过对比中国“食派士案”与欧盟“Google Shopping案”“Facebook案”,报告揭示出当前实践中并存着两种路径:一是通过聚焦特定用户需求形成狭窄的子市场界定(如食派士案中将市场限定为“上海英语在线餐饮外卖平台”),二是采取更宽泛的功能性市场划分或整体性平台市场界定(如欧盟案例)。

评议人郑雯昕同学指出,该报告结构严谨、论证清晰,并对其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与深化。评议人特别指出,报告不仅系统阐述了传统市场界定方法(需求替代、供给替代、SSNIP测试)在平台经济中因多边结构、网络效应与非价格竞争参数而面临的结构性局限,还通过“食派士案”揭示出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判断前移”现象——即实质性的市场界定已在选择参照产品及其特征时完成,替代分析更多是对既定结论的确认,这导致平台市场更易被划分为狭窄子市场,并强化了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

第四位王捷璇同学以《并购控制中的创新损害新理论》为题,系统阐述了数字时代反垄断法在并购控制领域面临的理论革新需求。报告指出,传统以价格为中心的静态竞争分析框架难以有效规制以数据和技术为核心价值的数字并购交易,这类交易可能通过扼杀潜在竞争、削弱创新活力、封闭生态系统等方式造成“创新损害”。在制度回应层面,报告比较了德国、欧盟和中国的监管实践。中国在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中虽将“鼓励创新”明确定为目标,并在平台经济指南等文件中要求考量创新频率、速度及颠覆性创新等因素,但仍面临概念模糊、评估工具缺失、规则碎片化等操作层面的挑战。

评议人王宇佳同学肯定了报告的理论与现实价值,认为其清晰揭示了传统并购控制工具在数字时代的局限,并系统阐述了从静态效率分析向动态创新保护转向的必要性。评议人特别赞赏报告对三类创新损害(扼杀性收购、平行研发消除、生态系统封锁)的明确区分,以及对中、德、欧制度比较的深入分析,尤其指出中国虽在立法层面强调创新保护,但操作层面仍存在显著挑战。

第五位报告人王蕾同学的报告主题为《中德行政法上的调解》,该报告系统比较了中国与德国在行政调解制度上的核心差异与内在逻辑。报告指出,中国行政调解以行政机关为主导,侧重于通过行政权协调化解纠纷,其制度功能重在维护社会稳定性与治理效率,但在程序中立性、当事人自愿性保障及权利救济机制方面存在结构性短板。中国制度体现出较强的行政主导与社会治理取向,德国则更强调权利平衡与程序自治的法治国家逻辑。通过这一比较,报告为思考如何在兼顾治理效能的同时强化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参照。
评议人陈谦在肯定报告对中德行政调解模式进行了清晰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比较视角深化了对两种模式特点与挑战的剖析。陈谦指出,中国的行政调解更侧重于作为社会治理工具,以高效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为首要目标;而德国模式则更倾向于作为个体权利救济的补充途径,深度嵌入成熟的法治框架并与司法诉讼有机衔接,二者并无绝对优劣之分,而是植根于不同的治理传统与法治环境。

第六位报告人邱道鸣同学以《债权物权化》为核心主题,探讨了债权如何在特定条件下被赋予某些物权效力。传统上,债权仅具相对性,而物权具有对世性,但法律发展产生了中间形态,即为债权附加强大的物权属性。报告指出,这种“物权化”必须受物权法定、特定性和公示等基本原则的约束,以防破坏法律体系稳定性。报告重点结合中国《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29条,分析了对未登记不动产买受人给予优先保护(可对抗其他债权人)的现象。

评议人Tobias Laabs指出,将中国法下未登记买受人的地位类比于德国法“期待权”并归入“债权物权化”框架可能需要仔细考量。在德国法理论中,经预告登记保障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其性质更接近一种独立的“准物权”或“物权性权利”,而非对既有债权的强化。

第七位报告人胡志成同学以《被害人自陷风险与结果归责》为主题,梳理了德国联邦法院仿照共犯论证,判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自我答责性的理论发展过程,并综述了中、德学界对此的批评与体系冲突分析。在此基础上,他尝试在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与客观归责的体系内构建自我答责性的判断模式。前置法规范已经确定义务边界的,无需通过客观归责即可进行形式性判断。而涉及集体法益或自我决定权的自愿性的,则需要进行更加实质性的判断。

评议人Nina Heins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分析了中德刑法对参与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可罚性的否定原理。在此基础上,她分析了在中国刑法实践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下,是否可能建构判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自我答责性的标准。

来自中德两国的教授们与同学们坐在一起探讨问题,在不同的视角下更容易碰撞出思想的火花。至此,第23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圆满结束。